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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所谓假释,按照刑法第81条的规定,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与减刑一样,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正确地执行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激发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假释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工作和减轻监狱压力,都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关于适用假释的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两种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本身是不予关押,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也不必要规定假释制度;死刑犯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本身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要有也是发生在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在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中,有例外情况,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0年以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要实实在在服几年刑,受到应有的惩罚、教育和改造;同时,也只有在对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以后,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分析犯罪分子的悔改情况,判断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才能保证适用假释的准确性。在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中,也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出于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才能假释,不具备上述实质条件的,即使对象条件和已服刑期条件都已经达到,也不能适用假释。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可以通过犯罪分子的平常表现考察出来;而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只能是结合犯罪分子现实表现以及其他各方面情况来进行预测。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决心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保证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可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假释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者两个条件的,不得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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