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120778377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刘付军、许长雨、刘付来、刘杰犯盗窃罪刘付军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1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长雨,男,生于1966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11月14日被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南省南召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付军,又名老军,男,生于1968年9月 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2008年10月1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11月14日被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南省南召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付来,男,生于1970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11月14日被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南省南召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杰,男,生于196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 11月 14日被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南省南召县看守所。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刘付来、刘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南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长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许长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刘付军、许付来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杨扒村毛沟西,盗窃网通公司 100对的通信电缆70米,价值1416.8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杨扒村黄像庄后赵家坟,盗窃网通公司 100对的通信电缆120米,价值2428.8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 3月 29日晚,被告人刘付军、刘付来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杨扒村小庄南,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60米,价值1214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 4月 5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窜至南召县留山镇杨扒村石岭湾岭上,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30米,价值291元,销赃获款自肥。
2006年4月 9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云阳镇白行村李岗老公路石灰窑对面的地里,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109米,价值2206.16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4月 15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太山庙乡张沟石灰窑路边的坡上,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80米,价值1619.2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 4月 17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锗湾村土窑河边的地里,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110米,价值2226.4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4月21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罗汉村祝庄水库边,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59米,价值1194.16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4月 27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罗汉村黄土洼地里,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56米,价值 1133.44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5月 9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太山庙乡东风桥西头,盗窃网通公司30对的通信电缆105米,价值731.85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小店乡官庄村北漫水桥附近,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103米,价值2084.72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小店乡官庄村北漫水桥附近,盗窃网通公司50对的通信电缆45米,价值436.5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刘付军、许长而预谋后,窜至南召县云阳镇山头村翟庄南老公路边;分两次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共计156米,价值3157. 44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刘付军、许长而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城郊乡青杠树村东公路边山坡处,盗窃网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56米,价值2087.12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8月5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城郊乡竹园沟村公路边地里,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56米,价值1133.44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8月 10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郭拍店村莽牛店对面山坡下河沟处,盗窃网通公司200对的通信电缆60米,价值2236.2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10月 14日晚,被告人刘付军、刘付来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留山镇杨扒村小庄南地里,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70米,价值1416.8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6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等人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太山庙乡罗汉村辛庄小学东边地里,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51米,价值1032.24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刘付军、刘杰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大山庙乡罗汉村辛庄东边地里,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97 米,价值1963.28元,销赃获款后分肥。
200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刘付军窜至南召县太山庙乡鲁新 村三道店北,盗窃网通公司 100对的通信电缆 50米,价值 1012元, 销赃获款后自肥。
2007年3月 23日晚,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预谋后,窜至南召县云阳镇唐庄村中家老庄岭上,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106米,价值2145.44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7年4月 15日晚,被告人刘付军、刘付来预谋后,窜至南召县云阳镇来坪村大桥坡,盗窃网通公司100对的通信电缆78米,价 值1578.72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2007年4月 25日晚,被告人刘付军、刘付来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大山庙乡朱砂铺附近,盗窃网通公司 100对的通信电缆63米,价值1275.12元,销赃获款后二人分肥。
原审认定上述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刘付来、刘杰关于自己结伙盗窃的供述;
2、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记载电缆被盗的时间、地点、数量;
3、证人张××、王××、高××、张××、吴××、格××、王××、杨××、杨××等人的证言;
4、被盗电缆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刘付来、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付来、刘杰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长雨辩称其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刘付军的供述相互印证,二被告人分别所指认的作案地点又一致,且刘付军在庭审中仍证实许长雨的作案事实;故对其所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刘付军到案后能主动供述本人及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和自首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许长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付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付军、许长雨、刘付来、刘杰退赔盗窃中国合网络通信公司南召县分公司的财物。
上诉人许长雨上诉称自己未犯罪,自己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一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一审法院开庭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长雨、原审被告人刘付军、刘付来、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许长雨、刘付军盗窃数额巨大,刘付来、刘杰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民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长雨上诉称自己未犯盗窃罪,原口供系刑讯逼供所致的问题,经查现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关于认定其犯盗窃罪的证据有其本人供述外,还有同案犯刘付军的供述,且二人供述一致,二人分别指认的盗窃现场亦一致,故能够认定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长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建淮
审判员 胡书海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贺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琼海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12077837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