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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武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5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汉中刑一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男,生于1966年1月29日,陕西省略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阳县白雀寺乡白雀寺村冯家梁社,农民。系被害人陈小英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素梅,女,生于1967年4月28日,陕西省略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害人陈小英之母。
  被告人陈发武,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阳县白雀寺乡白雀寺村冯家梁社,农民。2007年10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发武故意杀人一案,由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4日以汉检公刑诉字(2008)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赵素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赵素梅、被告人陈发武及其指定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6年6月,被告人陈发武与同在略阳城打工的陈小英交往频繁,关系密切。2007年5月,陈发武与略阳县城打工的女青年李华英确定了恋爱关系。陈小英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人陈发武同李华英断绝交往,被陈发武拒绝。2007年9月20日下午陈小英欲前往陈发武租住处,陈发武害怕陈小英同其发生争吵,暴露二人暧昧关系,便打电话劝阻,被陈小英拒绝,陈发武见陈小英纠缠不休,即产生杀害陈小英之念,遂骑上摩托车以谈二人之间的事情为由将陈小英带至城关镇劝溪沟村大湾口社黄桶坡路段,从后备箱里把事先从房东马明忠家房后找的尼龙绳四根取出装入裤兜,二人在河滩边再次发生争吵,陈发武捡起河滩边一块石头朝陈小英头部猛砸一下,随后把一块片状石头塞入陈小英后背衣服下,用尼龙绳将石头绑好,将陈小英沉入江中。2007年10月4日,陈小英尸体被其家属发现打捞。经法医鉴定:死者陈小英系头部钝性外力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清单、提取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陈发武犯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赵素梅要求被告人陈发武赔偿丧葬费8459元、误工费2726.5元、交通费215元,合计11400.5元。
  被告人陈发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民事赔偿表示无力赔偿。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责任,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发武之养父与陈小英之父系同胞兄弟。2006年6月后,被告人陈发武与同在略阳县城打工的陈小英交往频繁,关系密切。2007年5月,陈发武与在略阳县城打工的女青年李华英确定了恋爱关系,陈小英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人陈发武同李华英断绝交往,二人为此发生矛盾。2007年9月20日13时许,陈发武用手机短信方式约陈小英于当晚谈二人之间事情,并产生如协商不成就勒死陈小英的想法。遂到房东马明忠房后找到长短不一的尼龙绳四根,装入摩托车后备箱中。当天下午下班后陈发武用摩托车把陈小英带至城关镇劝溪沟村大湾口社黄桶坡路段,将摩托车停于路边,把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装入裤兜,二人在嘉陵江滩边再次发生争吵,陈发武捡起滩边一块石头朝陈小英头部猛砸一下,随后陈发武又将一块片状石头塞入陈小英后背衣服内,用尼龙绳把石头与陈小英捆绑在一起,将陈小英推入嘉陵江中(死年19岁)。2007年10月4日,陈小英尸体被其家属发现打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发武之父陈开友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发燕(系被害人陈小英堂兄)证言证实,2007年9月20日后陈小英失踪,2007年10月3日下午,他在略阳县白雀寺乡贤草沟村河口社梯子岩嘉陵江河滩中间石头上发现有一具女尸,他即告知了陈小英之父陈开贵。因天黑,他们于次日早上将尸体打捞上来,尸体当时已经膨胀,脖子上缠有软尼龙绳,他们通过衣着、身高确定是陈小英,他就用手机(13572629534)向白雀寺派出所报警。
  (2)、证人陈开贵、赵素梅(系被害人陈小英父母)证言证实,2007年9月23日他们给在略阳县城打工的陈小英打电话,但手机一直关机,他们即去略阳县城找陈小英,但未找到。2007年9月27日,他们就到略阳县城关派出所报了案。后他们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一直到2007年10月3日,陈发燕告诉他们在白雀寺乡贤草沟梯子岩嘉陵江中间一个石头上有一具尸体。第二天他们用轮胎把尸体打捞上岸,尸体上捆有绳子,已经腐败,但从尸体的衣着以及裤包里一块手机电池型号看,确信尸体是陈小英,他们就立即给白雀寺派出所报了案。
  (3)、证人马明忠(系被告人陈发武房东)证言证实,陈发武自2005年5、6月份开始租住他的西侧偏房,2006年后偶尔带其堂妹陈小英到租房内做饭。2007年3、4月后,陈小英到陈发武租房处来的比较频繁,为陈发武做饭、洗衣服。2007年农历7月后,陈发武和一个高个子女子(指李华英)谈对象,陈小英就仅在农历7月份来陈发武租房处一次后就再没来过了。同时证实,他家房后阴沟竹笆上放有其平时积攒起来的尼龙绳,绳子长短不一,颜色是红、蓝、黄、白色杂色。
  (4)、证人薛志英(系被害人陈小英房东)证言证实,2006年夏天,陈小英和赵红梅租住她家的一间平房,2006年底两人就退房回家了。2007年3、4月份,陈小英又一个人来租住她家房屋。陈小英平时早出晚归的,很少看见。2007年9月20日后就没见到过陈小英了。
  (5)、证人赵红梅(被害人陈小英表妹)证言证实,2006年她和陈小英曾在一起租房居住。期间,陈发武经常到其租房处玩耍,陈发武几乎每天早上都骑摩托车接陈小英上班。
  (6)、证人李华英证言证实,2005年农历4月,她与被告人陈发武相识。2007年5月,她同陈发武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9月10日二人开始同居,2007年9月16日,她家找的介绍人到白雀寺村陈发武家去提亲,她也见了陈发武的父母,二人商量准备于2008年初结婚。2007年9月20日后,她发现陈发武晚上睡觉睡不好,爱出汗,好像有病,陈发武说是感冒了。2007年9月23日陈发武告诉她其堂妹陈小英失踪了,陈发武还帮忙四处寻找。

  (7)、证人杨长勇证言证实,陈发武和陈小英均在其承包的略阳县发电厂福利区8号楼钢筋工程上打工,二人平时来往较多,陈发武经常骑摩托车带陈小英下班。2007年9月20日下午6时50分许,他看见陈发武骑摩托车带着陈小英下班走了后,就再没看见过陈小英了。
  2、陈发武手机、陈小英手机通话、短信发送、接收清单证实,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9月20日,陈发武与陈小英电话、短信联系频繁。其内容显示二人有矛盾且陈发武急于和陈小英见面的信息。
  3、尸体辨认笔录证实,经陈开贵对2007年10月4日上午10时在白雀寺乡贤草沟河口社梯子岩嘉陵江河滩里打捞上的一具女尸进行辨认,该女尸系陈开贵女儿陈小英尸体。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07年10月7日16时20分,经被告人陈发武指认,其杀害陈小英的现场为略乐公路劝溪沟路段下(即略阳县城城关镇劝溪沟村大湾口社“黄桶坡”)嘉陵江河滩中。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略阳县城关镇劝溪沟村大湾口社黄桶坡刘卫东沙场嘉陵江边。由于勘验检查当日嘉陵江处于秋汛期,杀人、沉尸地点已被江水淹没,经查略阳水文站嘉陵江流量检测:2007年9月20日流量为94.3m3/s;2007年10月7日出现洪峰流量为1360m3/s。
  6、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证实,死者陈小英系头部钝性外力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7、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2007年10月7日,经被告人陈发武的指认,在陈发武租住的房屋后东侧水沟竹笆上堆放有一大盘红、黄、蓝、黑、白杂色尼龙绳索,陈发武称其2007年9月20日晚杀害陈小英后在陈小英身体上绑坠石头的绳子就是在此处抽取的。公安机关遂提取相同颜色、材质的绳索8根。
  8、略阳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证实,经检验,1号检材从陈小英尸体上提取的4根尼龙绳与2号检材从犯罪嫌疑人陈发武租房处提取的8根尼龙绳是同一类型的尼龙绳。
  9、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对送检的陈小英牙齿1枚、陈开贵的血样1份、赵素梅的血样1份进行dna检验,所检牙齿的所属个体是陈开贵与赵素梅所生之女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
  10、物证:尼龙绳4根、被害人陈小英衣物、长铃牌cm125—7型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已收集在案。
  11、被告人陈发武供述证实,他养父陈开友与陈小英父亲陈开贵系同胞兄弟。2006年6、7月份,他和陈小英都在略阳县城打工,相互来往较多,后发生了性关系。2007年6月,他又找了个女朋友叫李华英,就同陈小英疏远了,陈小英知道后多次让他同李华英分手,他不同意。2007年8月,陈小英表示要离开他一段时间看能不能适应,就回老家与陈小英母亲一起到凤县摘苹果去了。9月后,陈小英打电话说无法离开他,仍然要求他与李华英分手,并又回略阳县城打工,还一直催促他与李华英分手,不然就将二人之间的事情告诉李华英。2007年9月17日,他向陈小英求情,让陈小英放过他,另外找个对象,但陈小英不同意,并说给他十天时间考虑。2007年9月20日下午7时许,他以给陈小英答复为由将陈小英用摩托车带至城关镇劝溪沟村大湾口社黄桶坡路段,并从摩托车后备箱中将自己事先从房东马明忠家房后找的准备谈不好就勒死陈小英的四根尼龙绳装入裤兜,二人在嘉陵江滩边再次发生争吵,他打了陈小英两耳光,捡起滩边一块约四五十斤重的石头朝陈小英头部砸去,他听见陈小英头部碎了的“咔嚓”声音,周围水滩的水都被血水染红了,因为怕尸体漂起来,他又找了一块六、七寸宽,十多公分厚的石头塞到陈小英背后衣服里,从裤兜里掏出尼龙绳,用绳子从陈小英腰里绑了一圈后从脖子上绕到右胳膊下绑了一圈,并掏出陈小英裤兜里的手机一部和50余元钱扔到嘉陵江中,然后将陈小英尸体往深水里推,水流就将尸体冲走不见了,随后他骑上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陈述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发武之父陈开友支付其现金1000元。
  13、交通费票据证实,陈开贵为寻找陈小英花去交通费215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武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不能正确理智的处理感情纠纷,案发当天又是被告人首先以短信方式将被害人约出,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责任,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发武故意杀人后又沉尸江中,情节恶劣,其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的亲属之间的杀人案件,且被告人陈发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对其可判处死刑,尚不需立即执行。被告人陈发武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庭审查明被告人陈发武除有一辆摩托车外,其余无赔偿能力,只能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发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尼龙绳四根予以收缴在案;
  三、被告人陈发武亲属代陈发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赵素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予以确认(已给付),被告人陈发武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贵、赵素梅长铃牌cm125—7型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其余免于赔偿。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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