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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声谷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赣中刑一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声谷,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崇义县杰坝乡黄金村上麻组22号。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联群,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征相,男,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崇义县杰坝乡黄金村太平小组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声谷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声谷及其辩护人李联群、张征相,证人黄家美、黄家兴、张桥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29日晚9时许,黄声谷和妻子已上床睡觉,房内的电话响起,黄声谷起来接电话,但电话那头无响应,这样的电话接二连三来了几个。黄声谷便猜想又是本村的黄家权打骚扰电话,便叫妻子不要接电话,自己则拿起铁棍出门去找黄家权。在万上组社官旁三岔路口找到正坐在杉木堆上看手机的黄家权,便拿起铁棍往黄家权的腿部打去,见黄家权侧身想反抗,又用铁棍打其双手,却打在其头部。黄家权侧卧在杉木堆上,黄声谷怕未打到,又用铁棍击打其后脑多下,见黄家权不能动弹了,就疾步回家。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证言、提取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法医学鉴定书;(3)被告人供述;(4)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声谷犯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黄声谷辩解,被害人黄家权欺负他多年,但不应搞死黄家权。他也没想到会打死被害人,很后悔。对他的处理,听从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声谷的辩护人辩称,第一,对被告人黄声谷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第二,被害人黄家权生前对被告人黄声谷构成严重侵权,并且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黄家权在当地,不但经常危害本村的百姓,尤其是妇女,还常常危害周围的村民。2004年至2005年间,黄家权多次用威胁手段强暴了黄声谷的妻子。黄声谷强忍屈辱,叫自己的妻子不要搭理黄家权。黄家权却威胁他们,还用石头砸烂他们的窗户,迫使黄声谷携妻带子避走他乡,时间长达4个多月。被害人黄家权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黄声谷的行为后果并不具有严重性。一百多户村民自发书写《请愿书》要求司法机关对黄声谷从轻处罚。请求充分考虑广大村民的民意,对黄声谷予以从轻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声谷和妻子已上床睡下,房内的电话接二连三地响起,黄声谷起来接电话时,却无响应。黄声谷猜想又是本村的黄家权打骚扰电话,便叫妻子不要接电话,自己则拿起撑门用的铁棍出门去找黄家权想教训他。在万上组社官旁三岔路口找到已醉酒、正坐在杉木堆上看手机的黄家权。黄声谷便对黄家权骂道:原来是你这个婊子崽在这里搞鬼。黄家权则说:你老婆你能搞,我也能搞。黄声谷听后很生气,拿起铁棍往黄家权的腿部打去,见黄家权侧身想反抗,又用铁棍打其双手,由于黄家权身体在移动,却打到了黄家权头部,黄家权即侧卧在杉木堆上。黄声谷怕未打到,又用铁棍击打黄家权后脑多下,见黄家权不能动弹了,就疾步回家。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黄家权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如铁棍类)多次打击头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黄家权生前经常骚扰妇女,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被告人黄声谷为躲避被害人黄家权对其妻的性侵犯,曾于2005年带妻儿到上犹县生活了四个多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祥禄的证言,证明李祥禄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07年10月30日晨8时许,杰坝乡黄金小学的赖老师电话告诉他,黄家权在黄金村社官下(地名)一堆木头上睡着,头脑有血,不知道是喝醉酒了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2、证人赖道清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30日早上7时30分左右,他经过社官门口处时,看见黄家权仰躺在一堆杉木上,双脚靠地,左太阳穴处有许多血。他跟张庆春书记反映了这种情况。
  3、证人骆仁招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9日晚上10时许,她丈夫黄声谷捉青蛙回来进房睡觉。一会儿就有人打来一个电话,她在睡觉就没有接。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电话,她接听后,听出是黄家权的声音,而且好像喝醉了酒。她问黄家权你在哪里。黄家权就说:打了这么多电话你不接。她就挂了电话。接着黄家权又打来电话,她丈夫把电话挂了,之后电话铃又响,她丈夫就抓起电话来听,之后挂了电话说,打电话的人没有讲话,看一下这个家伙在哪。接着她丈夫就出去。她去拴门时,发现房间内一根铁条不见了,猜想是她丈夫带去了。过了10分钟左右的时间,她丈夫空手回来。她丈夫说铁棍丢到她家厕所了,还说打了黄家权,打的很重,不知道有没有打死。2004年至2005年之间,在黄家权威胁下,黄家权与她好过一段时间,还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并叫她不要与她丈夫讲,否则不会有好日子过。为此她们一家三口还曾在上犹躲避四、五个月。
  4、证人宋爱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9日晚上8时15分左右,她开店不久黄家权来了,买了二斤饼干,一瓶章贡酒等物品。黄家权多年以前曾骚扰过她,后来她拿斧头跟他拼,他以后就不敢来了。
  5、证人黄声来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9日晚上,黄家权在他居住的隔壁小店买了一瓶章贡酒,二斤饼干等物品到他家喝酒,酒平分,还不到10时黄家权就提到剩下的饼干离开他家。30日早上8时许,他在社官门口看见黄家权睡在路口处的一堆杉木上,一个手机掉在脚边。黄家权在村里会偷木头,会骚扰妇女。
  6、证人黄永常、兰丁凤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29日晚8时许,黄声谷叫他去抓青蛙。一小时左右他们各自回家了。兰丁凤曾经也被黄家权骚扰过。
  7、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时间、地点、尸体的位置和周围的状况。
  8、崇义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黄家权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9、提取笔录,证明2007年10月31日,崇义县公安局刑警根椐黄声谷的交待,在黄声谷家的厕所里提取到黄声谷打死黄家权的铁棍一根,其中一头有铁圈。

  10、崇义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的通话记录、客户资料,证明黄家权的手机(13479917943)与黄声谷的固定电话(3804030)在2007年10月29日21:50-22:02通话四次。
  11、归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黄家权被杀案中,发现被告人黄声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依法传唤,黄声谷供认了其打死黄家权的过程和事实。
  12、判决书和保证书,证明被害人黄家权因盗窃,于197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及黄家权向村里保证今后不闹事。
  13、户藉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声谷生于1965年2月5日、被害人黄家权生于1951年11月20日。
  14、被告人黄声谷供述,证明2007年10月29日晚上8时许,他同黄永常一起去抓青蛙,9时回家上床睡觉。不久就听电话响,他起来接电话,对方不说话。隔了一下子,电话又响了,对方不说话。此后,电话又响了,他已猜到可能是黄家权打电话,就叫他老婆不要接电话,拿到他房间用来撑门的一根铁棍出去找黄家权。在万上组黄声初坎下三叉路口,看见黄家权坐在路旁一堆杉木上,手中拿了一部手机。他就大声骂:原来是你这个婊子崽在搞鬼。黄家权就说:你老婆你屌得,我也屌得。他当时很生气,拿起手中的铁棍朝黄家权的腿上打了一棍。黄家权挣扎想起身去拿杉木反抗。他又拿起铁棍朝黄家权手部打去,却打到了黄家权的头部,黄家权随即倒在杉木堆上。他又持棍朝黄家权的头部打了三、四棍。黄家权躺在杉木堆上没动了,他就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他将铁棍丢入了他家的厕所。回家后对他老婆说,他打了黄家权,打得很重,不知道有没有打死,并告诉他老婆铁棍丢在他家的厕所里了。以前黄家权常常扰乱他妻子,还曾和他妻子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黄家权还多次敲过他家的门,多次打他家的电话。当晚他打几个电话又不说话,猜到又是黄家权在搞鬼,于是就想出口气,教训黄家权一下。
  被告人黄声谷的辩护人李联群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黄声谷家窗户照片二张、证人赖道清证言,证明黄家权生前,一贯表现很差,会调戏妇女,黄家权亲口告诉他,调戏过黄声谷的老婆。后来黄声谷的老婆不理黄家权,黄家权就把黄声谷家的窗户用石头砸坏了。
  2、证人黄永常证言,证明几年前,他老婆跟他讲,他不在家时,黄家权对他老婆将些非礼的话。他老婆用水泼黄家权,黄家权就走了。
  3、证人黄家美当庭作证称,黄家权在当地无恶不作,放火烧过黄家权岳父的房子,药死过他家的鸡和猪,侵害过他的侄子和弟媳妇。还经常侵扰妇女,害得当地妇女上山砍柴等,至少要三人同行才敢出去。因受黄家权的侵扰,黄声谷曾带自己的老婆和儿子远走他乡。
  4、证人黄家兴当庭作证称,黄家权10多年前,曾试图强奸他的妻子,后来有先后药死过他六头猪,害得他家无法在当地立足。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黄声谷的行为定性问题。被告人黄声谷的辩护人均认为其行为属故意伤害。经审查,被告人黄声谷在被害人黄家权被打倒后,仍持铁棍朝黄家权头部砸打。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黄家权的头部伤口多达八处。而且,被告人黄声谷在殴打黄家权后,预料到黄家权可能会死亡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致黄家权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可见,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故被告人黄声谷的辩护人关于应定起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律授权,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黄声谷在受到被害人黄家权的无故侵扰后,持铁棍多次击打被害人黄家权致命部位,事后又不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致黄家权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黄家权生前经常危害乡邻,在当地民愤较大,对被告人黄声谷多有侵害,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贯表现没有不良记录,当地群众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声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世雄
审 判 员  罗伟香
代理审判员  刘科金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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