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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1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赌博罪案例案情简要    2014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室内召集、吸引众人以扑克牌比大少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根据赌博的情况予以抽头进行盈利。现场查扣赌资20360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80副。2014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辩护词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某的委托,指派刘东典律师担任其涉嫌赌博罪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犯罪后被告人韩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主动自首,及时关闭麻将室,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政策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从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时能减轻或免除处罚,适用缓刑处罚。 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韩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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