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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8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警察。在一次执行侦查活动中,由于“协勤”人员收钱后放走了吸毒人员,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妻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庭审中,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针对公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所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某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以及其他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杨某某没有实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没有指使和安排被指控的同案罪行为人邓某某和张某去收钱放人行为,也没有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更没有实施任何其它犯罪行为。同时,杨某某作为警察,在事发时履行了工作职责。公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其罪名不成立。经法庭审理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中区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改变了罪名: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杨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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