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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积极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7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去过节本来是一件很开心的事,但是,一男子去过节却因小事与人起争执,后伙同他人持匕首、甩棍将对方殴打并将其捅伤,酿成大错,悔恨不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8月6日,胡某某、胡某明、胡某、何某鸿等人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阳寿街二区过节,期间与富阳镇蒋家寨村村民汪某发生争执。随后,汪某打电话叫来其堂哥汪某某,汪某某遂找到胡某某、胡某明、胡某、何某鸿等人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明、胡某、何某鸿(均另案处理)等人即持匕首、甩棍将被害人汪某某围住殴打并将其捅伤,致使被害人汪某某空肠、回肠穿孔。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汪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汪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逐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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