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120778377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执行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1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法律咨询: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执行

  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琼海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12077837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