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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让越来越少的贪官把牢底坐穿?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5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2015-10-16 来源:律新社 蔡正华 浏览次数:0        12日,彼时以康师傅同党之名被处理的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和四川省原副书记李春城,分别以近四千万的贪腐数额和超过一千万的贪腐数额,分别领刑16年和13年;13日,同样性质落马、涉案数额达8000余万的郭永祥,受刑20年。寥寥数百字简讯,数额之巨与宣告刑轻重之变化自成对比,一目了然。       康师傅 好友 中诸如刘志军等省部级落马官员动辄死缓或者无期,一些网友调侃,当初涉贪仅百万元即领受的胡长清等人,要知道现在这样的结果,可能都会 愤愤不平 到从坟墓里爬出来。       当然,这只是玩笑话。然而,虽然司法机关试图以或者等情节来解释二人的刑期之短的原因,但是更多的人却将这样的结果归因于刑法修正案(九)(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 )带来的新变化。       下个月1号即将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引爆舆论的一大热点就是的法定刑不再如过去那样,近乎单一的由贪腐数额来决定刑期。比较明显的对比就是,在原来的刑法在条款中直接规定了五千、五万和十万的绝对数额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将该具体数额去除,并且明确规定了笼统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与其他情节并重的良性幅度。       这种修改被支持者解读为刑事立法适应了发展的变化,毕竟上世纪九十年代立法时候的社会经济水平到现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彼时的十万元,放到现在买不到帝都中心城区的一个平方,据此判决一个人死刑已经失去了社会经济基础。支持这一立法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虽然修正的刑法规定了具体的数额标准,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现行刑法施行后基本上没有人因为贪污10万元而被判处死刑,甚至贪污数百万元近些年也不可能被判处死刑;更严重的是,在这一标准下,出现了贪污10万元判处10年,贪污100万元判处11年,贪污1000万元与贪污2000万元受刑基本相当,小贪不如大贪的司法实践,让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刑法的严肃性在这里受到了挑战,每一次职务犯罪的刑事判决,如果就数额问题仔细推敲甚至都成了一个笑话,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然而,因为此种修法明显会降低贪腐官员的最终量刑,所以这种修改在网络上并未得到压倒性的支持。就在昨日媒体报道出蒋洁敏和李春城被轻判的刑期后,为数众多的网友将此背后的原因直指刑法修正案的新动向,认为在反腐如此白热化的当下作如此修法实在不合时宜,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在位官员给自己的未来留后路;更有人拿刚刚因为购买数十支仿真枪而被判无期的少年与此对比。但事实上,努力的声音其实从未绝耳,甚至可以推测如果没有来自社会方方面面较大的反对声,关于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的修订可能会出现在更早期的几次刑法修正案中。特别是单一的数额标准已经不能全面地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多年来一直有人大代表提出:在贪污、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次数、犯罪对象、行为是否违背职务及违背职务的程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情节,均能从不同侧面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与犯罪数额一并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可以想见,在修正案实施后,因为该处修法引起的社会舆论纷争必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在短时期内可能会出现社会评价向负面方向反弹。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尚未正式实施,但是距离其生效的日子越近,相关案件的处理就会愈发地关注到量刑时候如何平衡:抢在11月10日实施日前判决,还是采取拖延战术跨过日期关卡?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更多的法院选择了后者,对涉及修法的未决案件留待修正案实施后再判决。法院的做法可以理解,这种做法于公符合法律最新的精神,于私可以给予相应被告人更轻的刑罚处罚进而提升服判率,可谓不花力气却讨好,何乐而不为?       但是拖延也不是万能药,毕竟有些重大复杂影响的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类案件处理需要考虑社会效果,是生硬地等到新发实施后再轻判,进而背负上为此等贪腐官员量身修法的非议,还是抢在新法实施前判决,但是也通过其他一些白送的减轻处罚情节让这些被告人实质上也得到量刑的实惠,考验的不仅仅是法律技术能力,更是政治智慧。现代政治的成熟表现就是,但凡有一件能穿上身的衣服,权力永远不会选择裸奔,所以才有了蒋、李、郭等人的轻判以及体现良好效果的当庭表示不上诉。       还有一些数量不多,但是却着实棘手的案件因为审限的原因,不得不在11月1日前判决。这也分不同情况,有的是一审审限将至需要立即判决的,法院判决时相对压力较小,即便是按照修订前的刑法判决,仍然可以留待二审时改判,如此一审法院也不属于错判,被告人们也可以最终享受到法律修订的实惠。有的案件却是二审审限将至需要在11月1日前判决,这属于最为悲剧的一类案子,也是让法院最头疼的案子,甚至有二审法官在心里责备一审法官为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不能推后几日。难归难,案子总还是要判的,最保险的做法当然维持原判,毕竟新法尚未实施,如此无论司法责任制如何追责都与己无关。但稍有责任感的法官都知道,既然新法摆在你的面前,立法机构的修法动机也解释的一清二楚,如果自己还是无动于衷,除了表明自己思维僵化没魄力之外,可能也没其他用处了。不过,现行刑法毕竟是当前判决的依据,其规定的量刑标准节点,更是审判者不可逾越的鸿沟。       所以,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需要在修正案实施前判决的,也无论是从立法的变化和原因,法律的精神,还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方法,老蔡都支持在现行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尽量低的量刑。       随着当前反腐败的深入推进,(刑修九)草案也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标准做出了修改。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这个改动已经憋了十来年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是在1997年全面修改时作出。当时的物价水平和收入状况已经远远不满足于现状,连的 数额特别巨大 情形也由最初的10万元调整到现在的30万元至50万元,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一直没有改动。        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是反腐压力大,担心民众以为对惩治腐败放宽。 阮齐林说, 现在改成了弹性数额,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从草案可以发现,此次修改加大了对的处罚力度 在行贿犯罪行为的处罚中,普遍增加了财产刑,增加了 并处罚金 的表述;同时也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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