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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市警方抓获一名拐卖儿童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2012-07-27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0 7月18日晚,库尔勒市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第四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萨依巴格路一旅店内抓获了一名涉嫌拐卖儿童的女子。该女子不久前被伊宁市警方网上通缉。当天,第四责任区刑警队接到伊宁市警方的协查通报,称他们网上追逃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入住第四责任区刑警队辖区旅店,希望能够帮助抓捕。经过数个小时的调查摸排,民警最终确定嫌疑人入住萨依巴格路一旅店,随即将其抓获并带回刑警队了解情况。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30余岁,入住旅店时怀抱一婴儿,由于其用假身份证进行登记,给民警的抓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经初步调查,女子于6月19日在伊宁市人民医院将一出生4天的婴儿偷偷抱出,然后乘车前往喀什寻找卖主。由于种种原因,女子并没有及时将婴儿卖出,最后决定返回伊宁市。该犯罪嫌疑人在库尔勒入住旅店时,被梨城警方抓获。据民警介绍,婴儿除每只手上有六根手指外,身体的其他方面没有发现异常。犯罪嫌疑人如何将婴儿从医院抱出,是不是有前科均需作进一步调查。据了解,拐卖儿童罪,根据情节的轻重,定刑划分为三个档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首要分子罪行特别重大的,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五人以上的,处以,并没收财产。相关阅读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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