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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带民诉讼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有同志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两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就是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最大的精神抚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权向犯罪行为人追要“两金”。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向犯罪行为人追要“两金”,并应当得到支持。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具有特殊性。

  无论是理论上或司法实务中,关于对它们性质的判断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犯罪行为致人残疾的,受害人受到的不仅有精神上的痛苦,还有因劳动能力丧失进而可能丧失创造财富的损失;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不仅要忍受丧失亲人的痛苦,还可能断绝了死者亲属受扶养的费用来源,和死者余命年限可得收入损失扣除其余命年限期间的生活费,其余额作为债权应由死者亲属继承的财产损失。因此,“两金”不是纯粹的精神抚慰,应当隐含有受害人和近亲属企望的财产损失。

  第二点,不支持“两金”有损司法公平公正的形象。

  对犯罪行为人科以刑罚能够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的精神慰藉,但是不支持“两金”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难以理解和接受,社会大众也难以理解和接受,使人们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第三点,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两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等其他法律条文中找不到不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两金”的明确规定。

  第四点,支持“两金”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除了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之外的其他“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之外的其他的“等费用”。那么说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或死亡的“等费用”是含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呢?答案是:应当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等费用”不含有“两金”,显然,该解释违背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持受害人或近亲属向犯罪行为人主张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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