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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不履行调解协议 法院执行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8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调解协议生效后却不主动履行调解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毅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2006年9月,江州区那隆镇那内村委会六空村民小组将杨日民经营管理的10亩松林(约200棵松树)以其名义承包给冯林涛割松脂5年。为此,杨日民与六空村民小组产生林地、林权权属纠纷。该争议地、林木经政府确权及法院判决后,明确该争议地的管理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杨日民所有。为此,杨日民向江州区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六空村民小组和冯林涛互负连带责任赔偿采割原告松脂的经济损失,每年6000元,5年共30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六空村民小组自愿赔偿原告杨日民人民币13000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六空村民小组却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杨日民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州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空村民小组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时组织村民小组有关人员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详细说明了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必要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在执行法官的宣传教育下,村民小组表示愿意全额付款,并于次日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申请人也顺利拿到了赔偿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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