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5120778377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刑辩指南
死刑知识
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刑辩指南
死刑知识
刑事法规
取保候审
刑罚分类
刑事案例
罪名分析
刑事证据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管辖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发布时间:
2014年1月19日
来源:
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普遍管辖原则是什么
2.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人民法
3.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是什么?
4.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基本原则
5.级别管辖规定的亮点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琼海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512077837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