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120778377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泰和3.19重大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2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郭夯苹?张建军 8月16日,江西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泰和3.19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蒋玉彩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事故造成4死1重伤12轻伤

  2012年3月19日,泰和县七曜高级中学员工蒋玉彩驾驶该校所有的赣d54770号中型普通客车由泰和县七曜高级中学至泰和县水槎中学搞宣传活动。赣d54770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1人,实载17人。当晚20时许,被告人蒋玉彩醉酒后驾驶赣d54770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泰和县水槎乡往泰和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9线647km+740m(泰和境内)处时,与停放在前方同向道路右侧的赣d5209x号自卸低速货车和d5453x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连续碰撞,造成赣d54770号客车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3名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名乘车人重伤乙级,11名乘车人受伤,被告人蒋玉彩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玉彩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玉彩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经泰和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蒋玉彩已赔偿4名死者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泰和县七曜高级中学赔偿了12名伤者的经济损失。

  法庭未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处理意见

  被告人蒋玉彩的辩护人以案发后被告人蒋玉彩在现场呼救,并叫他人报警,请求法庭认定其为自首;另以死者家属已得到足额赔偿,受害人家属亦原谅了被告人,个别伤者因伤势鉴定未定,但肇事方的相关责任人员已承诺会依法足额赔偿,被告人蒋玉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非全部责任,请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蒋玉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蒋玉彩呼救并叫人报警,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蒋玉彩已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蒋玉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另有12人受伤,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恶劣,不应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玉彩表示服从判决。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琼海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12077837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