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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来源:琼海刑事律师     http://www.qhxshls.com/

记者 朱雨晨

  “非法证据排除已成为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就意味着,当控方的证据出现瑕疵时,我国的审判史上或有可能出现“辛普森案件”。

  10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第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透露了这一消息。他表示这是中央司法改革小组在2008年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担纲了该项目的调研工作。10月26日,《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从刑三庭有关人士处得到了证实。

  记者还了解到,该制度目前已经发展到“试点实践”阶段。今年3月以来,由中国政法大学发起的试点项目,已经在北京、江苏盐城等地相继启动。

  事实上,社会各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讨论已经进入白热化。本报也曾以《拿什么打破刑讯逼供下的非法证据?》为题进行过深入报道(详见8月13日头版头条),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多方博弈的“案中案”,不单纯是制度问题,还有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

  尽管如此,以陈卫东为代表的法学界对此还是充满了信心。他们相信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能将这一规则确立。但律师界似乎没那么乐观。

  诉讼应是文明的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用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是不能使用的,即便它的内容是真实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解释说,在我国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

  这个规则并不会因一个国家的传统习惯、诉讼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为它是刑事诉讼中带有共识性的问题:诉讼应该是文明的,不能用野蛮、甚至侵犯人权的方式来破案、来惩罚犯罪。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陈卫东指出,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奠定了基础。但完整、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还并未确立。

  正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取得供述的排除规则持回避态度,才会在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为的发生。

  “改革就是对这些内容的明确。”陈卫东如是说。

  一块“多米诺骨牌”?

  在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律师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将成为一块“多米诺骨牌”。

  他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将逐步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确立“宁纵勿枉”的观念。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一种维护法律尊严的法治理念,“不能因为一条鱼而撕破一张网”。

  但钱列阳同时担心,如果要建立这一观念,势必要让一部分坏人因为有罪证据不充分而逃脱法网,这是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很难接受的。而经过了30年的法制建设,今天的民众能不能接受、能接受到什么程度,他也并没有把握。

  陈卫东也认为,该规则一旦确立,势必在整个诉讼中引起行为方式的改变。侦查机关再也不能将重点放在口供上,而必须更多地寻找口供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在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将不得不“小心翼翼”。

  但他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切势必带来审判史上的革命——可能走向程序性审判和实体审判的并重。

  不要让规则成为“软法”

  出台虽然尚无具体时间表,但陈卫东表示,他有信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能解决的问题。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如何界定”,陈卫东曾在盐城试点项目中提示需要重点把握。他认为,在界定其概念时,要重视国情,要考虑到我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关系。对非法实物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折中”,即不完全排除。不过,要考虑折中的具体原则,是“一般性排除+例外”,还是“一般性不排除+例外”?

  相比之下,钱列阳对于规则的出台没有那么乐观,在他看来,国际上通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获取证据必须合法,这个合法体现在获取证据的主体、时间、场合、方式和程序上都要合法,反之则为非法取得的证据,而这些证据都要被排除在外。

  “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措施。”受访者最后都强调,必须规定非法取证后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如果程序违法而没有法律后果,那么一部法律就成了‘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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